心裡有個聲音,要我分享出來,
雖然以前就知道有這樣的事情,
但是還是覺得很多人還是不懂得....
尤其這次有機會上到法官的課,
覺得自己很幸福~
首先,覺得像法官這樣在社會上地位崇高,
且俸祿優渥,根本不需要再出來教學,
這純粹是法官自己個人自我對於這個社會的回饋,
希望有更多的人,不要在法律上當個草民,
已不是以前不識字的年代,
要公民對於法律有基本的認識.
如果你有房子租給別人,
千萬不要將自己的戶籍地設在租屋處!!
人不在租屋地,這是非常危險的!
租屋的人可以跟你公證租約,這些都看似非常合理,
但有些長年不在台灣的人,或是無法時常回自家管理的人,
房東會覺得這是對彼此的保障,
然而假設,今天租屋的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言下之意就是,
說你欠他錢...等等,
而這時法院的傳票就會寄到你的戶籍地,
然而你的戶籍地是租屋人,
當然由租屋人代收,
所以這封信根本不會到達你的手中,
而過了申訴陳訴的時間,即聲明異議~(20日內)
而法院當然覺得你沒有任何反應=默認欠對方錢!
這時他再到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確定證明書等同於勝訴判決,
這時你要再提"再審之訴"以非常困難(民事訴訟法 @496@515)
(詐騙也可能用偽造本票,然後再去聲請本票裁定)
之後再聲請拍賣你的房子,
法院也因為這些文件確足,
而推定你欠對方錢,
你的房子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拍賣了...
雖然現在可以跟郵局申請,(準備身分證印章)
將文件由戶籍地改寄B地
但只有兩個月時效!
已經有發生幾件這樣的事
出租人未把戶籍遷出,而衍生出來的事,
法院雖會趨向小心裁定,但這樣的事能避免就避免!
結語:
以上完全看不懂沒關係,你只要記得一件事!
"千萬不要將戶籍地設在你的出租屋處!"
(若呈述有誤,也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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