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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搬家了!請點這裡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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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搬家了!請點這裡繼續

心裡有個聲音,要我分享出來,

雖然以前就知道有這樣的事情,

但是還是覺得很多人還是不懂得....

尤其這次有機會上到法官的課,

覺得自己很幸福~

首先,覺得像法官這樣在社會上地位崇高,

且俸祿優渥,根本不需要再出來教學,

這純粹是法官自己個人自我對於這個社會的回饋,

希望有更多的人,不要在法律上當個草民,

已不是以前不識字的年代,

要公民對於法律有基本的認識.

 

 

如果你有房子租給別人,

千萬不要將自己的戶籍地設在租屋處!!

 

人不在租屋地,這是非常危險的!

 

租屋的人可以跟你公證租約,這些都看似非常合理,

但有些長年不在台灣的人,或是無法時常回自家管理的人,

房東會覺得這是對彼此的保障,

 

然而假設,今天租屋的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言下之意就是,

說你欠他錢...等等,

而這時法院的傳票就會寄到你的戶籍地,

然而你的戶籍地是租屋人,

當然由租屋人代收,

所以這封信根本不會到達你的手中,

而過了申訴陳訴的時間,即聲明異議~(20日內)

而法院當然覺得你沒有任何反應=默認欠對方錢!

 

這時他再到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確定證明書等同於勝訴判決,

這時你要再提"再審之訴"以非常困難(民事訴訟法 @496@515)

 

 

(詐騙也可能用偽造本票,然後再去聲請本票裁定)

 

之後再聲請拍賣你的房子,

法院也因為這些文件確足,

而推定你欠對方錢,

你的房子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拍賣了...

 

 

雖然現在可以跟郵局申請,(準備身分證印章)

將文件由戶籍地改寄B地

但只有兩個月時效!

 

已經有發生幾件這樣的事

出租人未把戶籍遷出,而衍生出來的事,

法院雖會趨向小心裁定,但這樣的事能避免就避免!

 

結語:

以上完全看不懂沒關係,你只要記得一件事!

"千萬不要將戶籍地設在你的出租屋處!"

 

(若呈述有誤,也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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