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如何申請燒錄閱覽公司的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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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欲了解債務人公司的登記資料,有哪些方法?
公司依法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設立及營業,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的登記資料都已公開提供查閱,但是仍然必須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請。欲了解債務人公司的登記資料,有下列方法:
(一)可向經濟部商業司電腦語音暨傳真服務查詢專線(○二)二三九六─七三三三查詢公司登記基本資料(須輸入公司統一編號),您只要備妥傳真機,依照語音的指示按鍵,即可接收所欲查詢的資料。
(二)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可以公司統一編號或公司名稱查詢,亦可查詢分公司資料及公司股票簽證情形。所顯示的資料包括統一編號、登記狀況、公司名稱、資本總額、實收資本總額、負責人、公司地址、登記機關、核准設立文號、核准設立日期、核准變更文號、最後變更日期、停業/延展日期及所營事業資料。
上述傳真或列印的公司登記資料,只能供參考之用,法院通常只接受主管機關所核發的抄錄資料,因此,您必須依下述方式申請抄錄公司的登記資料。
(三)向該公司的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參見經濟部訂定「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三、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抄錄公司登記資料時,應提出哪些利害關係文件?
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抄錄公司登記資料時,應提出下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一)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同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
(二)如為公司股東者,其應檢附之文件為身分證影本(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留有該股東身分資料者為限)、股票正反面影本或其他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三)前項文件如係外文者,應另加附中譯本。
八、申請閱覽或抄錄公司登記資料,應繳哪些費用?
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九條規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
(二)抄錄公司登記事項卡(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一百元。
(三)其他事項(如章程、股東名簿等):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九、申請閱覽或抄錄公司登記資料,應向何機關申請?
受理申請之機關及其管轄公司範疇如下:
(一)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三)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四)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五)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八)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以上未達一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至未達五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抄錄由經濟部商業司辦理。
註:
1. 經濟部商業司==>
外商認許、審定、報備、外國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台北市福州街十五號(02)4121166 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總機:02-2321-2200
2.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台北市市府路1號(02)2759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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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範例》公司登記資料閱覽及抄錄申請書
抄錄申請書
領取方式:□郵寄 □自取(領件請攜帶收文單)
受文者:(填寫受理機關)
主旨:申請□抄錄□查閱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統一編號:○○○○○○○○)
說明:本人(本公司)與該公司有□訴訟□債權債務□ 之關係,請依照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准予
□抄錄□閱覽 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份。
□股東名冊 份。
□章程 份。
□最新變更認許事項卡(外國公司適用) 份。
□ 份。
申請人: (印章)
□□□-□□(請填寫郵遞區號)
地 址:
董事長: (印章)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二、規費:(經濟部商業司)(一)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400元。
(二)抄錄/影印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發起人會議記錄、股東同意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者,每份收取費用10元;申請抄錄/影印前開以外之文件者,每張收取費用2元。
(三)僅申請前項文件之抄錄/影印,而不申請查閱者,應另繳納審查費100元。
(四)如以匯票繳納規費者,且擬查閱、抄錄/影印之公司申登機關為本部商業司或本部中部辦公室者,該匯票請以「經濟部」為抬頭。
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範疇:
(一)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同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
(二)如為公司股東者,應檢附股票正反面影本或其他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三)前各項文件如係外文者,應另加附中譯本。
http://www.cto.moea.gov.tw/04/03d-1.asp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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